没有具体年限,但您在使用报告之前需要对原有报告进行复查和核实,如果是野外工作还需要对报告进行一定的验证。符合实际情况的报告以及报告中符合实际情况的部分可以继续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是永久的。地质勘查报告有效期是永久的,这是因为每一个建设项目从立项可研,设计,施工招标前,地质勘探是必经之路,地质勘探主要是看一下地下土质状况及沙层,防水层,设计及规划部门结合地质勘探结果才能做规划和施工图,开工及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地勘部门参加。
1、一般检验报告有效期应该是一年(上面应有明确标注:送样日期、检验日期、及有效期);型式检验报告应该是3年(上面同样会标注)。
2、建材是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统称。可分为结构材料、装饰材料和某些专用材料。 结构材料包括木材、竹材、石材、水泥、混凝土、金属、砖瓦、陶瓷、玻璃、工程塑料、复合材料等;装饰材料包括各种涂料、油漆、镀层、贴面、各色瓷砖、具有特殊效果的玻璃等;专用材料指用于防水、防潮、防腐、防火、阻燃、隔音、隔热、保温、密封等。
3、产品出售前的质量检查,对公司产品合格数的统计,是鉴定产品质量达标的书面证明。它是经过对产品、设备的质量检验得出,是保证产品质量体系的标准。
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性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以及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用于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如矿井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等。
方圆资信企业信用评级服务标准有效期分为: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
一年期服务包括:颁发等级证书、颁发等级牌匾、出具信用报告。
二年期服务包括:颁发等级证书、颁发等级牌匾、出具信用报告、提供一年免费年审。
三年期服务包括:颁发等级证书、颁发等级牌匾、出具信用报告、提供二年免费年审。
一般检验报告有效期应该是一年(上面应有明确标注:送样日期、检验日期、及有效期);型式检验报告应该是3年(上面同样会标注),一般小型做不了,做一次要几万元,且试验周期较长,凡是有这种报告的实力都比较大。
信用评级可以分为定期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不定期跟踪评级是当公司有重大变化的时候,评级机构主动或公司主动邀请评级机构对该事件的影响进行重新评级,评级结果会上下浮动或维持不变。
定期评级,正常情况下,是每年一次定期评级。
1,检验报告没有有效期,仅对收到的样品负责。——不是“来样”,而是“收到的样品”。“来样”的概念无法区分是委托单位送来的,还是检验机构收到的,因为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
2,产品标准中虽然规定了型式检验的频次(例如一年一次),是从质量管理的角度提出的,应当每年(或每12个月)对产品质量进行一次周期性复查,以期发现产品质量是否稳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并不是说检验报告的有效期是一年。
3,对于检验报告“有效期”的认可:
3.1一是来自于客户的相关要求。如果客户要求不严格,可能在入围供应商名录时提供一份即可;如果客户要求严格,甚至存在每批产品均需要提供检验报告的情况;
3.2另一种情况是来自于监管方的需要,例如2006版《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通则》中要求关键项目检验每季度一次。
4,2018版《生产许可通则》中还提到了,提交生产许可申请时,应提供一年内的检验报告,这种情况类似于上述说的3.1客户要求,对于首次入围或申请时应提供的。
5,上述情况实际上也是对于周期性复查的要求,而不是检验报告“有效期”的问题。也就是说,常说的“报告过期了”,是指未进行相应的周期性复查。
6,一份检验合格的报告,可作为“有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证明之一,周期性复查是作为“有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证明之一。
MSDS报告有效期是根据法规标准进行的,正常有效期1年。
需要更新msds报告的情况:MSDS所针对的物质 组分发生变化,MSDS制定的法规依据有所变更,MSDS针对物质的毒性 有新的认识 比如 原来认为没有致癌性的物质 现在认为具有致癌性了 因此导致分类标签变化。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一般有效期是12个月。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