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不需要办理勘查登记。无证勘查的法律责任
无证勘查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
无证勘查主要情形有: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勘查工作对象、有效期,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勘查许可证被吊销、注销后,继续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其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1.
警告;
2.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交资料;
3.
责令停止开采,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停产整顿,停止借阅地质资料;
4.
责令赔偿损失;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的是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具体的规定是: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盗采矿产资源是指未经合法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和挖掘矿产资源的行为。这是一个严重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因此,制定和执行盗采矿产资源的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盗采矿产资源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本文将介绍盗采矿产资源法律的重要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背了资源分配的公正原则,导致资源分配不平等。合法的矿产资源开采需要依法获得采矿权许可,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而盗采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资源,剥夺了其他合法采矿者的权益,破坏了资源的公正分配。因此,盗采矿产资源法律的制定可以确保资源的公正与平等,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盗采矿产资源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破坏。非法开采往往没有遵守环保要求,缺乏科学规划和技术措施,导致环境污染、土地退化、水源污染等问题的出现。这些破坏性行为使得生态系统无法恢复,对附近居民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威胁。盗采矿产资源法律的制定有助于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限制非法行为的发生,促进可持续发展。
盗采矿产资源涉及的非法活动常常与犯罪行为有关,给社会安全和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人员往往组成犯罪团伙,他们利用暴力手段、恶劣环境条件和非法获取利益的手段,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盗采矿产资源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打击犯罪团伙,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合法的矿产资源开采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政府通过采矿权的授予和税收的征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用于社会事业建设和公共服务。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剥夺了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收入,损害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盗采矿产资源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护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盗采矿产资源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建设。通过宣传和教育,让大众了解盗采矿产资源的危害和法律责任,提高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同时,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树立法律是公正和权威的形象。盗采矿产资源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综上所述,盗采矿产资源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资源权益、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各国和地区应加强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
矿产资源法是指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属于资源法的范畴。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维护矿权人和矿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法的重点涉及到矿产资源的权属、采矿权、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矿产资源税收等方面。此外,矿产资源法还要求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保、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矿产资源法是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的法律。
矿产资源法就是针对国内的矿产资源专门立的法律法规
就是国家为了保护矿产资源不被破坏的一部法律
比如祖国大好河山有无数宝藏。如山西大同有煤矿,铝钒铁矿石这就是矿产资源。辽宁省盘锦地地下有石油是矿广资源,法是不允许个人开矿由国家统一管理。没有许可不准开采。
答:罚款50元。法律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 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台,不得在站外上下客。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以下是新矿产资源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地球表层和地下的固体、液体、气体矿物质及其他自然资源。
第三条 国家保护矿产资源,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
第四条 国家实行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体系,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监督,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效率,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防治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第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和健康权益。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矿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矿业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九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条 国务院负责全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计划。
第十二条 国务院负责制定全国性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标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对外开放有关领域,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参与我国矿业勘查、开发和利用活动。
外商投资参与我国矿业勘查、开发和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接受我国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扩大了法律适用的范围,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定义,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强调了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及矿区生态修复应遵循的原则,包括保护资源、绿色发展,统一规划、分类管理。规定了设立矿山企业的审批程序,以及关闭矿山和矿区生态修复的报请审查批准要求。强调了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总的来说,《矿产资源法》的修订更加完善和规范了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以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