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证勘查行为;
(2)、无证采矿行为;
(3)、破坏性采矿行为;
(4)、不按规定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行为;
(5)、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许可证的行为;
(6)、不按期缴纳应缴费用的行为;
(7)、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
(8)、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
(9)、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工满6个月的行为;
(10)、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
(11)、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
(12)、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
(13)、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14)、弄虚作假,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15)、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16)、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你好 国土资源部广州矿产资源监督检验中心是直属国土资源部,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认证的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
出具的证书是具有权威检测资质的 希望回答可以帮助您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