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二、行政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釆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囯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釆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域勘查、开釆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釆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条:探矿权釆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釆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规定: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
可以。
矿产资源使用权是准物权的一种,具备财产权的基本属性,权利人可以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以矿产资源使用权作价出资。以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资后,矿产资源使用权发生转移,原权利人根据其出资享有相应的股权。
矿权出资,是将矿业权折价,注入公司作为注册资本,出资者由此取得作为对价的股份,享有股东权益。一方面,矿业权出资作为一种矿业权市场运作的流转方式需要在矿业立法中有所体现,另一方面矿业权作为出资标的物用于出资必须被公司立法所准允。
矿产资源移交给业主后,进行拍卖可能需要以下步骤:
业主获取合法权益和权利,确保资源可供拍卖。
寻找合适的拍卖平台或拍卖公司,根据资源特点选择合适的拍卖类型(线上或线下)。
提供必要的资料,如资源描述、产权证明等,以便拍卖机构进行评估和宣传。
拍卖机构会组织拍卖活动,潜在买家出价竞拍资源。
最高出价者将获得资源,支付拍卖价款,完成交易。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停止收取时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为0,即不再征收补偿费,而是改收资源税。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优惠: 1、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2)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2.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2)开采末达到工业品位的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3.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的,享受减半缴纳共、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政策;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政策。4.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与中方探矿权人及采矿权人合作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通过技术投入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开采出的矿产品部分,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到西部地区投资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