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新矿产资源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地球表层和地下的固体、液体、气体矿物质及其他自然资源。
第三条 国家保护矿产资源,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
第四条 国家实行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体系,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监督,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效率,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防治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第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和健康权益。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矿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矿业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九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条 国务院负责全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计划。
第十二条 国务院负责制定全国性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标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项目的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对外开放有关领域,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参与我国矿业勘查、开发和利用活动。
外商投资参与我国矿业勘查、开发和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接受我国有关部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