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排查情况报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报告的开头应该简短明了地概括事情发生的经过,详细介绍被排查的问题;
2. 接下来应该列出采取的调查方法和步骤,证明调查程序的合法和客观;
3. 在分析问题的原因时,应该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说明问题出现的情况和影响,避免只凭主观臆测进行分析;
4. 结束时需要明确阐述问题的解决方案,包括建议、行动计划和改进措施;
5. 报告内容应该简洁明了,逻辑清晰,重点突出,避免夹杂个人情感和主观判断。
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属于非法行为,需要判刑。因为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嫌犯罪,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属于犯罪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判刑。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其开采利用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不仅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对于盗采行为,不仅要判刑,而且还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严格打击盗采犯罪行为,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扩展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六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是严格的。2. 这是因为国家矿产资源是国家财产,盗采行为涉及非法获取国家财产的行为,需要依法进行打击和制裁。执法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和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其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然后,进行审判程序,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最后,依法进行判决和执行,对盗采行为进行惩罚和追究责任。3. 此外,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国家还会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盗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辖区内开展婚恋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坚持“预防为主、调处结合”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婚姻家庭纠纷调处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职
经有关部门查封,罚款,情节严重的拘留当事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四十条之规定,对违法采矿者的查处原则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二是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三是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还认为,对用于非法采矿的车辆和设备可以查封、扣押直至没收,待违法开采者接受行政处罚后予以返还。
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
可以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是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