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地震除外),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省人民政府对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给予支持。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为重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造成极大社会影响的为特大级地质灾害。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级、较大级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的为一般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为较大级地质灾害。
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一般级、较大级地质灾害或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置,并把处置结果逐级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隐患、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和处置结果,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虚报、瞒报。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协调配合。
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中的职责划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测预报、防治规划、应急调查及治理工程等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地质灾害的救灾协调、灾情查核、灾民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发放及民房搬迁建设等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发生区的伤员救治、疫情处置等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地质灾害的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宣传口径,根据职能部门提供的通稿,确定刊播灾情的新闻单位。一般级地质灾害不作宣传报道;较大级地质灾害可由云南日报社、云南电视台、云南人民广播电台作简短报道;重大、特大级地质灾害各新闻单位按要求作宣传报道。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
省建设厅、交通厅、教育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电力局、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各项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当地生产、生活、教学秩序恢复正常。
省计委、财政厅负责按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事项商有关部门安排救灾、治理等专项经费。
第八条 省级正常安排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预算(含国家安排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省级资金配套),由省财政厅商省国土资源厅研究确定安排,主要用于重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补助、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预测预报等。
发生重大、特大级地质灾害,省给予一定支持补助,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
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灾民搬迁、恢复重建等经费按原渠道办理,由省财政厅商省民政厅等部门研究确定安排。
第九条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直有关部门必须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未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而造成地质灾害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地质环境变化,给经济建设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矿坑突水、海水入侵等。
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和历史上发生地质灾害的频率、规律等情况划出的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出现地质灾害征兆,并存在继续发展的趋势,预计近期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和矿山作业、建设、水利、电力、交通等专业工程建设、维护中发生的小型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和制止、举报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行为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妨碍地质灾害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侵占、损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及其设施、设备、用地。
地质灾害防治的措施:
第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通过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的发生情况和趋势,提前预警,及时采取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第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和措施,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减少灾害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
通过建设防洪堤、拦石坝、护坡等工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第四,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建立健全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救援被困人员,减少灾害损失。
第五,加强地质灾害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地质灾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很多属于公益性质,常涉及各方面的利害关系,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去加以协调;依赖群众去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也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去推动、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要依靠各级政府,并涉及很多有关行业,需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关系和工作制度。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并制定、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以便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动员,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地质灾害是指由地质因素引起的,对人类活动和财产造成危害的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的种类繁多,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地面沉降等。这些灾害在世界各地都有发生的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降低地质灾害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各国都在积极开展防治工作。防治地质灾害,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科学研究课题,也是一项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产业。下面将介绍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情况以及市场前景。
地质灾害防治的意义非常重大。首先,地质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每年都有许多人因为地质灾害丧失生命,同时灾害还会导致房屋倒塌、道路中断、农田被毁等财产损失。因此,通过加强防治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同时减少财产损失。
其次,地质灾害防治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地质灾害造成的破坏会严重影响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如果一个地区频繁发生地质灾害,那么当地的经济活动将无法正常进行,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因此,通过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可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地质灾害防治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地质灾害不仅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损失,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例如,山体滑坡和泥石流会导致土壤和水资源的流失,对当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因此,通过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可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预防、监测、预警和紧急救援等方面。下面将介绍一些地质灾害防治的常用策略。
山体滑坡是一种常见的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防止山体滑坡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泥石流是一种毁灭性的地质灾害,往往伴随着强烈的地震或暴雨而发生。为了减少泥石流的危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地质灾害防治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缺乏先进的防治技术和设备,地质灾害的危害更加严重,对防治工作的需求更加迫切。
另外,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投资的增加,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和手段将会不断创新。例如,遥感技术、地震监测仪器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将有效提高地质灾害的预测和监测能力,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此外,地质灾害防治也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通过防治工作,可以减少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提高当地的经济效益。同时,防治工作的进行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为相关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会。
总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义重大,对于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保护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作用。未来,地质灾害防治市场将会呈现出更加广阔的前景,对于相关行业的发展提供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地质灾害治理是在生态学原理指导下,以生物修复为基础,结合各种物理修复、化学修复以及工程技术措施,通过优化组合,使之达到最佳效果和最低耗费的一种综合的修复污染环境的方法。
地质灾害防治是指对不良地质现象进行评估,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技术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防止或减轻灾害发生的目的。
第一条 为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地质环境变化,给经济建设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矿坑突水、海水入侵等。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和历史上发生地质灾害的频率、规律等情况划出的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出现地质灾害征兆,并存在继续发展的趋势,预计近期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和矿山作业、建设、水利、电力、交通等专业工程建设、维护中发生的小型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和制止、举报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行为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妨碍地质灾害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侵占、损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及其设施、设备、用地。
地质灾害的分类要做好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就必须先了解地质灾害的分类。地质灾害的分类一般来说是比较复杂的。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上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自然变异引起的地质灾害,称为自然地质灾害;另一类是由人为作用诱发的地质灾害,称为人为地质灾害。如果从地质环境或者地质破坏的速度上划分,可以分为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和缓慢性的地质灾害。
突发性的地质灾害也即是人们常说的狭义的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缓慢性的地质灾害又称为环境地质灾害,包括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
重庆市已经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1、2012年10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法》,为各地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2、在此基础上,2017年9月20日,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该条例共7章62条,明确规定了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和责任分工等。该法规的出台是预防重庆市被地质灾害侵袭,对提升重庆市的安全防范和应对能力有积极的意义。
地质灾害防治的措施:
第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通过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的发生情况和趋势,提前预警,及时采取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第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和措施,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减少灾害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
通过建设防洪堤、拦石坝、护坡等工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第四,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建立健全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救援被困人员,减少灾害损失。
第五,加强地质灾害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地质灾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灾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