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权?法权关系?

时间:2024-09-18 06:19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什么是法权?法权关系?

法权,是童之伟先生整个理论体系的最基础的核心概念,也是其首创的概念,因此在探讨法本质主题之后,对法权这个概念进行界定和解说就显得极有必要了。全文分为三部分。

一、法权的外部特征

作者认为,法权近似于中外法学界早已意识到了的“广义的权利”。比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权利有六种含义:一是利益;二是利益加保障它的法律工具;三是狭义的法律权利;四是权力;五是自由权;六是特权。庞德认为第二种意义和第四种意义的权利包括或等同于权力。“第二种意义的权利是用来指法律上得到承认和被划定界限的利益(狭义的权利),加上用来保障它的法律工具(权力),这可以称之为广义的权利。”童据此认为,广义的权利与法权实际相同,均包括权力与狭义的权利。

【笔者认可‘法权’这一概念的合理性。不少学者对这个概念提出质疑和批判,其实大可不必。试想,如果‘广义的权利’这个概念能够被学界接受很多年,实质上与其相同内涵和外延的‘法权’为何不可接受,何况‘法权’的概念显得更简洁紧凑。】

二、法权的利益属性

作者认为:法权的实质,是法定的利益,因为只有在法定利益层面上,权利和权力能够直接还原为无差别的存在,从而获得同一性。权利是利益的法律表现,权力终究体现为某种利益,其实现方式与强制性和暴力的运用有关。

从利益属性上对法权特征作出表述,法权是反映在法学上的、由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的全部利益,具体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法定之权。具体而言,第一,应当由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是客观的,而法律实际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是立法者主观认定的,因此,在阶级对立社会,法权实际上是掌握了立法权的那个阶级即统治阶级主观认定的利益,不过采取了全社会的整体利益的形式。第二,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益保护应然和实然的错位,原因或许是立法者认识水平限制或立法技术不完善。第三,作为一个概念,法权不是一个法律条文中的用语,而是一个被选定用以指代反映在法律中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是抽象思维的产物。第四,法权概念所指代的不是社会的全部利益而只是由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各种利益事实也无必要都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或权力。第五,一定地域内法权的构成要素是该地域内法律上的一切“权”,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利是其基本构成部分,除此之外还有由它们各自后共同派生的权利和权力,如企业法人内部行使的职权等。

【首先表达一下我对‘统治阶级’或‘被统治阶级’这两个词的反感,尤其在当下在提什么工农属于统治阶级是很滑稽的;何况教科书一再教导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没有被统治阶级了(如今的资本主义社会有被统治阶级么?),只有少数反动分子……没有副何来正……我更愿意使用‘阶层’这个在当下更明确的词,把统治阶级说成是既得利益阶层或中上阶层,相对的则是下层或底层。其次,关于第四点,不知道童是否听说过‘法益’这个词(最初似乎见诸台湾法学者,近来被内地学者援用,即尚未上升至法定的权利(狭义)但仍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从童的论述看不出法益的存在,他似乎认为法律认可保护的私法上利益全部都是狭义上的权利】

三、法权的本质特征

1、法权以财产为其存在的现实基础。法权是由社会的财产转化而来,作为各种利益基础的物质利益,无非是以各种形态存在的物质财富的一般存在形式。

2、法权是社会经济过程的产物。一定社会的财富总量的多少决定着权利和权力的多少。

3、法权发展演变的根本动力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

4、整体性的法权只能被理性的触角所感知。权利权力尽管有这样那样的差别,存在种种矛盾和对立,但它们终究都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的直接或间接的存在形式,在这个层次上,它们之间没有丝毫差别,完全是一个统一整体。

【或许因为目睹物权法学界对于‘物’概念的竞相解说,我对‘财产’有一种天然的敏感。童既然提到了‘财产’,并且将其作为法权最本质的本原,那么应该对‘财产’作出界定。童关于法的本质,有三个层次说,即“法权(权力+权利)、利益、财产”,在我看来,财产远不如‘资源’来得广泛和富有包容性。】

四、法权概念的学术价值

作者认为,法权概念的提出,或多或少会促进法学、尤其是宪法学研究的深入,理由如下:

1、从名与实的关系来看,既然权利与权力有着同一的本原,构成统一的本体,那么这个统一体就应当有个适当的名称。法权的提出适应了这个‘名’的需要。

2、法权概念的提出,深化、总结了法学界对‘广义的权利’属性的认识成果,初步实现了对‘广义的权利’认识得概念化、规范化。

3、从法与法律相区别的角度看,法权概念必不可少。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法权关系和客观法则,法律则是立法者对法权关系、客观法则的确认和表达。法权体现在法中的社会整体利益,是客观存在。

4、法权概念的形成,给法学、尤其是宪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方便实用的工具。

5、法权概念的形成是运用,有助于结束法学中往往不自觉地混淆权利和‘广义的权利’的历史,提高法学概念的准确性和法学研究的科学性。

法权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而,社会主义法权关系与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社会经济关系正处于转型时期,法权关系的发展变革必须与之相适应,其目标和任务就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执法权和没有执法权的区别?

1.没有执法权,就是不能进行执法。就是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没有国家权威性。

2.对于执法,首先,在现代社会,为了避免混乱,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从经济到政治,从卫生到教育,从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无不需要有法可依;其次,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社会大众应当服从。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在我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从事全国或本地方行政管理的同时,就是在全国或本地方执行法律的过程;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在某一方面进行管理的同时,就足在本部门执行、实施相应法律的过程。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社会进行管理,一定的行政权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既能够改变社会的资源分配、控制城市的人口规模,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的个人生活,如升学、就业、结婚、迁徙等。

三、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区别?

立法权和司法权,从他们的定义即可看出区别:

  1、立法权: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2、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

四、哪些机构有执法权?哪些机构有执法权?

执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也包括工商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其实就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都拥有执法权,所以都是执法机关。

五、地方执法权和国家司法权的关系?

关于地方法权与国家司法权的关系?

区别:

1、地方司法权:存在于某些联邦制国家。例如,日本属于单一制国家

2、国家司法权:存在于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比如美国。

联系:地方各级司法权行使是国家司法权而非地方司法权,当地方司法权和国家司法权冲突时,一切按照国家司法权行事。

六、法院中的执法权是不是司法权?

当然应该是的,所谓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

它从广义上看是包括检察院在内的,但目前通说认为,人们提到的“司法权”多指狭义司法权,即虽包括检察权在内、但却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或仅仅指审判权(即以法院为相应机关)而言。

因此法院的执法权应该是司法权。

七、什么宪法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八、石法权画家介绍?

石法权,号八鹤,1986年出生于江西鄱阳,成长于景德镇。擅长陶瓷绘画,油画,中国画等。多年来不断学习探索绘画理念,形成自我独特的绘画语言。

九、什么叫执法权?

广义的执法权包括行政执法权、司法权、监察权。狭义的执法权,仅指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的管理权,也即执行和实施法律的权利

行政执法权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的管理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十、行政立法权和国家立法权的区别?

国家立法权,对应的是地方立法权。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行政立法,说的是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省级和设区的市政府享有的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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